衡水市中心血站车辆保险招标文件
采购 单位:衡水市中心血站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招标邀请函
衡水市中心血站就单位机动车车辆保险向社会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公司参加投标。
一、招标书编号:衡血集标(2015006)
二、招标标的:血站单位2015年3月20 日至2016年12月30日在用及新增的机动车辆保险。
三、时间规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6日。标书可以从血站车管科领取或从衡水市中心血站官方网站直接下载。
2、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下午4:00以前。
3、报名地点:衡水市中心血站车辆管理科。
4、开标时间:2015年3月17日上午10:00。
四、开标地点:衡水市中心血站四楼会议室。
五、注意事项:
1、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有关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时应向衡水血站提供保监会核定的供集团消费的可执行的优惠计算方法;
3、投标单位须是在衡水市境内设立独立分支机构,且具有分公司性质。
六、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衡水市中心血站 开发区康泰街588号
联系电话: 0318— 2369606
邮政编码: 053000
联系人: 衡水市中心血站车辆管理科 刘科长
2015年2月25日
投标须知
一、本次招标标的为:衡水中心血站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在用及新增的机动车辆。《因公务用车车改本单位三台公务用车(冀TF0013、冀TA2167、冀TT8052)只入交强险》
二、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一律作废标处理。
(一)、招标文件由下述四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投标者申请书等规范文件样本
(二)、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方进行技术交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但不得迟于报名截止时间,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时间、地点,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自已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方提出问题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在血站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方均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保险公司简介(陈述要简明,文字不宜过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机构(2)、保险范围(3)、技术、经济力量(4)、服务优势(5)、其他服务
2.保险公司应承诺服务的基本内容 (1)、如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 (2)、对参保车辆只保规定的险种与限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限额2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3)、保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指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有不同确定方法的需作出分别说明)、保险费的计算方法【1、分不同险种;2、说明其优惠率;3、对衡水市中心血站提供的保费计算表进行试算】(4)、对简易赔偿案在金额和时间上的承诺;(5)、对大宗赔偿案及其赔付赔款在时间和金额上的承诺,能否合理预付部分赔偿款;(6)、在机构场所设置、专用车辆的保证、出险电话的设立和出险时间上(区分县内、市内、市外)的承诺; (7)、参保车辆出险后,到达事故现场在时间上的承诺(区分县内、市内及外省市);(8)、参保车辆出险后,当出现人员伤亡时,在合理预计赔款范围内能否预支部分医疗等费用或预付一定时间内药费以及时间与金额上作如何承诺;(9)、对参保车辆损坏后维修时间、地点(如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修理)选择上的承诺(分市内及市外)。上述内容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全权委托他人投标的,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全权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投标者申请书
9.保险公司认为可以说明问题的其他证明性文件。所有投标文件(不含投标单位已印制的用于说明和宣传的固定格式的文件资料)均用A4纸;凡是涉及使用复印件的证明性文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投标文件的数量、签署及有关规定。
1.投标方应填写全称,并同时加盖印章;
2.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法定权限内签署;
3.投标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所有正本都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并注明“正本”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副本可以是复印件,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且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
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应装袋密封,并包装完好,封口处应有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封面上注明:
1、招标单位:衡水市中心血站
2、招标书编号:衡血集标(2015006)
3、招标项目名称:衡水市中心血站车辆保险
4、投标方名称:………………………..
5、注明:“投标书”及“开标时启封”字样。 投标方未按上述要求包装并密封完好,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启概不负责。
(五)、投标文件的截止
1.投标文件必须在2015年3月17日上午9:00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衡水市中心血站车辆管理科。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四、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
1.招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公开开标。由衡水市中心血站组成评标委员会。
2.投标方须法定代表人或全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3.开标时需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开标;
(二)、评标
1.标书的初审。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是否齐全、签署是否合乎要求、计算公式是否正确等进行初审;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评标原则
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一般原则:
(1)、评委会仅对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标书进行评估和比较,确定合格投标人;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评判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凭投标文件,而不依据外来证据;
(2)、评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投标人质疑;
(3)、评委会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可能采取必要的工作步骤对投标人的相关工作进行考评,如现有的理赔工作、出险情况;投标方应如实回答评委员提出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与场所;对评委会的工作要予以积极配合;
(4)、评委会对考察及评审工作要作出记录,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从评标开始直到合同授予,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考察、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评委会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6)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行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3.评标依据: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者中标。
(1)、商务部分(55)
①、保费计算基础的确定。车辆购置价与车辆折旧的确定(主要指车损险部分);
②、不计免赔特约险计算方法。
③、优惠率;保费试算表。
(2)、技术部分(45)
①、对简易赔偿案在金额和时间上的承诺;
②、对大宗赔偿案及其赔付赔款在时间和金额上的承诺,能否合理预付部分赔偿款;
③、在机构场所设置、专用车辆的保证、出险电话的设立和出险时间上(区分县内、市内、市外)的承诺;
④、参保车辆出险后,到达事故现场在时间上的承诺(区分县内、市内及外省市);
⑤、参保车辆出险后,当出现人员伤亡时,在合理预计赔款范围内能否预支部分医疗等费用或预付一定时间内药费以及时间与金额上作如何承诺;
⑥、对参保车辆损坏后维修时间、地点(如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修理)选择上的承诺(分市内及市外);
⑦、公司综合业务能力;
⑧、其他必要的考核。
四、投标费用
投标方无论中标与否,发生的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由投标方负责,与招标方无关。
五、合同的授予
1.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方在合同授予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中标方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方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中标通知
(1)、招标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方。招标方对落标方不作落标原因解释;
(2)、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地点与招标方签订采购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标处理;
(4)、采购合同是本次中标方必须签订的文件,只要参加本次投标,即视作对此无异议。招标文件中说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亦视作血站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付款方式
车辆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结算。
七、合同的签订
本合同由衡水市中心血站与中标单位签订,本合同一式两份,衡水市中心血站、中标单位各一份。
采购合同《样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做好衡水市中心血站机动车辆集中定点保险事宜,本着互相合作及互利互惠原则,经招标采购确定( )中标,为保证采购合同得以有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血站达成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投保人将衡水市中心血站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全部放到乙方投保;投保险种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 15万元)、 车上责任险(每座限额 2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二、车辆保费由中标单位与投保单位直接结算。
三、乙方要为甲方就有关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四、乙方对车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依其投标中标标书中的计算方法为准)。
五、乙方要在投保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积极主动到投保车辆单位办理投保手续,按照保险行业规定出具保单。一旦签单,保单立即生效,保费支付方式不影响保单效力。如因乙方服务不及时而对到期应投保的车辆未及时出具保单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六、乙方为投保单位提供的服务(依据其中标服务承诺)。
七、出险车辆经乙方定损后,还在市境内的原则上在甲方定点修理厂修复,在外地出险车辆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必须先与甲方联系并征得同意。
八、乙方须提供一辆专用车辆,以便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应急勘查使用。
九、投保车辆出险后其理赔方式与赔付方法(依据其中标标书所定)。
十、甲乙双方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衡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自2015年3月20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0日止。但在保的有关事项到2017年7月30日止。
十三、合同的其他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衡水市中心血站 乙方:
法定代表(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投标者申请书
衡水市中心血站:
( ) 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予( )全权代表我方参加贵方组织的血站车辆保险招标项目投标(招标书编号:衡血集标2015006)招标活动,全权处理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事宜。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血站机动车辆提供招标书要求的保险服务,投标书中的保费计算方法和承诺的服务是我方真实意愿的反映;
2、我公司的注册资金为:
3、我公司的经营项目为:
4、我公司完全理解贵方将合同授予综合评分最高者的合格投标人;
5、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关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6、我们同意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我们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8、同意向贵方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资料,配合招标方实施的与评标有关的各项活动,并保证我方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9、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招标方要求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招标书中规定的要求和投标书中的承诺为衡水市中心血站机动车辆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10、我方本次投标非恶意投标,严格执行行业的统一规定,在行业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提供更优惠的服务,否则贵方可以没收我方投标保证金,并有权拒绝我方投标书;
11、按招标方要求维持开标会场秩序;
12、与本次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人(签名):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保费试算表
品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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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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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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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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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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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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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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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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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F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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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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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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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名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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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T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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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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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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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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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A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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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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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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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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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BD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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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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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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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驰
|
冀TBD105
|
125000
|
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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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安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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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5A738
|
15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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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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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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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70522
|
890000
|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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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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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70219
|
890000
|
20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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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
|
冀T72228
|
550000
|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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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通
|
冀T22201
|
550000
|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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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箱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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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TEU699
|
33800
|
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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