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支队
衡水市大队干部竞聘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干部管理,根据《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选条件、
(一)有献血或捐献造血干细胞经历的注册志愿者。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从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时达120小时以上者。
(三)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及各项集体活动,在献血献髓宣传、招募志愿者、为无偿献血者现场服务成绩显著者。
(四)遵纪守法,拥护和执行《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五)对工作有热情和责任心,对同志有真情和爱心。
第三条 参加竞选的志愿者将参选申请书及个人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大队办公室。
第四条 大队办公室组织评选小组,依据竞选条件审核参选志愿者资格,并适时召开竞选干部会议,由竞选者做参选报告。
第五条 根据志愿者的参选报告,结合其参与献血献髓、志愿服务工作等,由评选小组成员和志愿者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第六条 评选小组确定拟聘志愿者及相应职务后,报大队办公室,经大队研究批准后颁发聘书,报衡水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队干部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聘期内遇特殊情况,可依照相关程序适时更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