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支队
衡水市大队志愿者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的注册管理,根据《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条件
(一)有献血或捐献造血干细胞经历、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私奉献和助人为乐;
(三)自愿无偿付出个人时间和资源,参与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宣传、招募等人道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本人具有完全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否则需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活动。
第三条 志愿服务者注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注册条件的,可通过各种方式向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报名。
第四条 申请加入注册的志愿服务者,需参加大队组织的初级培训,并完成20小时以上的现场服务实习。经分队考评合格后,填写注册登记表(附表),由大队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配发全国统一的志愿者证件、徽章、志愿服务胸卡等,即成为注册志愿服务者。
第五条 未经志愿服务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六条 志愿服务者注册编码是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在全国统一使用红十字志愿者证、志愿服务胸卡、服饰及编号规则的通知》统一注册编码的。登记号共有2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志愿者登记地区编码,第7至10位是表示志愿者登记年份,第11至14位表示志愿者出生年份,第15位表示志愿者(统一用1表示男性,0表示女性),第16至17位固定为06表示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码,第18到22位表示志愿者在该区的编号。因各种原因退出注册志愿服务者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不得重新使用。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完善服务网络,开通志愿者网上报名工作,使志愿服务工作信息畅通、交流快捷。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