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06日03:12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卫生部昨天发布《血站管理办法》,称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昨天,卫生部发布第44号部长令——《血站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该办法指出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两类。其中,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而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办法提出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增加了对血站的注销和吊销条款,增强了对血站的规范化执业管理,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
该办法同时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血前,血站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身份核对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