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血液领域犯罪规定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在第333条、第334条中对血液领域的犯罪作出明
确的刑事 处罚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 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敌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 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衡水市中心血站)